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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犯罪绝不能有追述期!(1 / 1)


  直播普法,我被网警关注了?正文卷215、犯罪绝不能有追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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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院接待室内,一审法官刘志鹏看着李晨的上诉状,气愤无比。

  当基层法官二十多年,他还是第一次被人质疑专业能力。

  说是询问,更不如说是指责。

  问题一,廖鸿强到底有没有持械聚众斗殴。

  在案件中,双方口供具有明显出入。

  廖鸿强的口供中,否认自己的聚众斗殴行为,声称自己拿棍棒是因为对方人数上的不等所带来的威胁,他的同学是拉架的,不应该属于聚众的成员。

  而另一方的口供中,廖鸿强等人全部参与斗殴,人人手持棍棒,长短不等。

  等询问对方为何不报警时,他们的回答:

  因害怕被追究刑事责任,又没有太过严重的伤势。

  对方没有构成轻伤,也没有报案人进行举报,是武协部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所审出来的结果,而犯罪嫌疑人与他人聚众斗殴,和另一起案件并无直接关系。

  换句话说:

  犯罪分子和别人打架斗殴被抓起来了,在审讯中发现他在很久以前还和别人发生过冲突,武协机关也顺藤摸瓜把曾经和他们发生冲突的人给抓了,理由就是多年前曾经和这个人发生了矛盾,违反了法律规定,这合理么?

  第二个问题,犯罪的实体性证据。

  在案件中,双方殴打的实性行为,只有对方的口供描述。

  而口供的描述中,武器的长短没有统一的口供。

  六个嫌疑人,六种说辞,武器到底多长?

  十厘米?二十厘米?还是五十厘米?

  既然有具体的所指,作为执法单位,是否需要拿出相对应的证据来证明这起案件是真的发生过?

  第三点问题,案件的追述期。

  案件的追述期,根据对方的行为所带来的后果进行判定。

  既犯罪嫌疑人完成犯罪日起开始计算。

  案发后距离警方立案过去了十几年,而武协部门当时也没有接到报警进行立案侦查,廖鸿强等人也未曾通过不法手段躲避追责。

  既有法律对案件追述的规定,为何还会在十几年后对一个曾经可能发生过的案件,去追究其法律责任?

  最要命的就是后面的话,这就差点直说他们乱判案了。

  “你这个上诉状,语言未免也太激烈了吧?”

  看完李晨的上诉状,刘法官看着李晨开口问道。

  这玩意要是换做脾气急的法官,怕是早就忍不住破口大骂了吧?

  你一个律师,为犯罪分子脱罪就脱罪呗,干嘛要往人家头上乱扣帽子?

  还法无授权不可出…

  “我说的不是实话么?”

  李晨闻言面无表情的看着对面的原审法官。

  他就是让对方看看,自己到底干的什么活判的什么案。

  龙国在关于上诉事有明确的规定:

  上诉是,需要在原审审判院提起。

  关于上诉状所描述的内容,原审法官会看到。

  这也是很不合理的地方。

  上诉,就是不满当地审判院的判决,和起诉这家审判院差不多。

  而上诉状的内容,原审判院的法官会看到,哪怕是你直接交到上级审判院,他们也会把你的内容发送到原审判院。

  或许正是因为这样,上诉的内容才会这么难写。

  这玩意…

  也不是没有风险的…

  “那案件的发生不也是事实么?”

  刘法官听言反问,李晨闻言说道:“如何确定这件事情就是事实呢?

  单靠双方当事人的口供,证人证物都没有,您不觉得这个案件判的有些太勉强了么?”

  “还有就是,案件的追述期,这个案件明显都过了追述时效,那就不应该再去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才对吧?”

  “你的上诉状可以完全去围绕证据展开不是么?”

  刘法官继续询问,李晨闻言则是开口询问:“难道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您作为审判法官就没有责任么?

  你说我的上诉状有问题,行,那您告诉我我的上诉状的问题又是出在哪里了?”

  刘法官闻言无奈的叹了口气:“行吧,我知道了,你可以走了。”

  “好的,刘法官。”

  李晨转身离开审判院,接待室内就只剩下了刘志鹏一人。

  看着手中的上诉状,有些头疼。

  这东西要是交上去,百分之八十要被打回来进行重审的。

  “我当时怎么就判有罪了呢?”

  刘志鹏心中有些疑惑。

  好像是…

  对地检署的信任?

  被告人承认自己做过违法行为,判刑难道有错么?

  算了…

  不想这么多了,下午还要开庭。

  想到这里,刘志鹏也没有过多的疑惑,而是准备将上诉状复印两份,一份交给负责起诉的地检署检察员,另一份自己保存,原稿则是交给他的上级审判院。

  至于上级审判院怎么做,那不是他所思考的问题。

  有错就要认,自己既然做错了就要得去改正,这才一个审判员应有的担当。

  地检署。

  收到审判院上诉状的王检察员看着这份复印件忍不住皱起眉头。

  他是真没想到,犯罪嫌疑人新找的律师竟然这么大胆,敢公然指责他们执法单位的不是。

  不过就案件的本身来说,对方站在犯罪嫌疑人的角度上所指出的问题也没有什么不对。

  证据问题、案件的追述期…

  可站在自己的位置来思考这这个问题:

  犯罪嫌疑人曾经到过罪,只是因为当时没有被发现而已。

  现在发现了,总不能装看不见吧?

  这件事情站在自己的角度来看,也没有多大的问题。

  毕竟自己在提审的时候也曾询问过他口供的问题,他自己也说有任何的违规行为。

  曾经组织参与过斗殴行为,那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才对。

  老百姓经常希望他们执法单位办事公平公正。

  这件事情,他就是公平公正。

  首先,他没有冤枉一个好人,那就理应不放过任何一个坏人才对。

  让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制裁,就是他们执法单位该做的事。

  而在一审的时候,他就这一问题和对方的律师发生过十分激烈的辩论。

  一个犯了法的人,不应该因为时间长久就忽略了他的犯罪行为。

  犯罪没有追述期,也不应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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