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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年帝国勋赏条例(1 / 2)

壹:总则

第一条:帝国军人著有战功或勋绩者,其勋赏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条例行之。

第二条:帝国公民对国家有贡献或勋绩者,其勋赏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条例行之。

第三条:帝国勋赏分为军职赏与文职赏

第四条:军职赏暂分为:

一青龙勋章

二白虎勋章

三忠勇勋章

四伤残奖章

五优等服役奖章

六朝鲜光复奖章

七甲午海战奖章

第五条:文职赏暂分为:

一麒麟勋章

二玄武勋章

三朱雀勋章

贰:军职勋赏等级及标准

第一条:青龙勋章,为星章,以盘旋之青龙为图记。分九等,以龙爪为九至一区分一至九等。

授予帝国军队之指挥官,授予标准为:统御有方,克敌制胜者。

一至三等为金质,龙眼镶钻石,授予将官级。

四至六等为银质,龙眼镶蓝宝石,授予校官级。

七至九等为铜质,龙眼镶红宝石,授予尉官级。

第二条:白虎勋章,为白虎扑击之像。分四等。

授予帝国军人,授予标准为:作战果敢,克敌制胜者。

一等为白金质,白虎加双翼,虎眼镶钻石。

二等为金质,虎眼镶蓝宝石。

三等为银质,虎眼镶红宝石。

四等为铜质,虎眼镶珊瑚石。

第三条:忠勇勋章,为星章,以白虎扑击为图记。分两等。

授予帝国军人,授予标准为:作战果敢,克敌制胜者。

一等为金质,刻字忠勇壹等。

二等为银质,刻字忠勇贰等。

第四条:伤残奖章,为圆章,以利剑交叉为图记。分两等。

授予帝国军人,授予标准为:英勇奋战,光荣伤残。

一等为金质,授予三次伤残以上或阵亡之将士。

二等为银质,授予一次或两次伤残之将士。

第五条:优等服役奖章,为圆章,以长枪利剑交叉为图记。分三等。

授予帝国军人,授予标准为:服役考核良好者。

一等为金质,授予服役十五年及以上之帝国军人。

二等为银质,授予服役十至十五年之帝国军人。

三等为铜质,授予服役五至十年之帝国军人。

第六条:朝日靖难奖章,为盾章,以青龙踏日为图记。不分等级。银质,龙眼镶水晶。

授予帝国军人,授予标准为:参加朝鲜-日本战役作战之帝国军人。

第七条:甲午海战奖章,为盾章,以战舰巨炮为图记。不分等级。银质,巨炮口镶黑曜石。

授予帝国军人,授予标准为:参加甲午海战作战之帝国军人。

第八条:非帝国军人对于战事建有勋绩者,授予忠勇勋章或铜质青龙勋章

第九条:以上勋奖章由帝国国防部以明令授予,并附相应证书、赏金、封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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