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罗坐上飞机之前,关于和哥伦比亚电影公司合作的初步协议也已经确定了。这份协议基本上也就等于最终协议。
毕竟,现在哥伦比亚的董事会就在彼得·古柏和强·彼得斯的掌控之下,合约通过董事会的批准完全不会有任何阻碍,至于日本人那里,也就是走个过场。告诉对方有这么一件事发生。
如果日本人能够明白这其中的一系列弯弯绕,肯定会明白自己被狠狠地割了一块肉。
合约中。双方约定三年之内,共同合作开发五部大制作电影,每一部的投资规模在5000万美元到1亿美元之间。
不过,第一个不利于哥伦比亚的条款,便是电影制作由迪斯尼主导。哥伦比亚还必须利用自身拥有的资源进行全力配合。
虽然因为完善的财务监督制度,不可能存在黑预算之类的情形,但外人要是真的这么想,那就大错特错了。
比如这五部大片的特效,肯定会由隶属于迪士尼旗下的特效公司,那么报价方面的可操作余地就非常大,最终,迪士尼这边只是左手倒右手,而哥伦比亚付出的资金却不会在回到自己的口袋里。
而且,电影特效的成本占据总成本的份额虽然还达不到前世八成那么恐怖的比例,但超过一半肯定还是没有问题的。
另外,哥伦比亚仅仅享有五部电影四成的入资权力,虽然票房渠道、录像带和电视转播等收入会按照比利分成。
但电影的周边,比如玩具开发、舞台剧、形象授权等等利益,完全由迪斯尼独占,虽然双方合作的是真人电影,周边利益没有动画电影那么庞大。但这部分利益也肯定是以亿计算的。
而且最重要的一条,在电影版权方面,采用了漫画公司授权电影版权的方式。虽然合约上,双方按照投资比例分享版权,但如果电影上映五年之内,双方没有再续集方面达成协议,那么属于哥伦比亚的那部分电影版权会自动回到迪斯尼这边。
这一条基本上就等于宣告迪斯尼拥有合作电影的版权,而哥伦比亚比那些不分享版权的外部独立投资人地位高那么一点的地方。也仅仅是他们比外部投资人多拥有了五年的版权。
可以想见,按照投资比例,迪斯尼这边享有的版权比重要比哥伦比亚多出两成,如果一部电影大卖,除非哥伦比亚在续集方面肯让出大部分利益,否则的话,只要迪斯尼一直拖过五年时间不点头,电影版权就会回到自己手中,那个时候,根本就不用再理会哥伦比亚,可以独自享受这块肥肉。
对于这一份‘不平等合约’,保罗并没有产生太多惊讶,毕竟投资电影方面的合作灵活性非常大,只要双方你情我愿,在不明显地违反联邦法律的情况下,任何千奇百怪的合约都能够签署。
哥伦比亚方面,哪怕是日本人,很可能也不会拒绝这份协议,相比于前两年不但没有盈利反而造成巨额亏损的几部电影,与一直在创造票房奇迹的保罗合作,无疑在收益方面有这几分保证。
而且,收购哥伦比亚的这几年时间,日本人最想得到的也不是利益,反而更希望能够通过几部成功的作品打开局面,这份‘不平等协议’在日本人看来,很可能非常‘正常’,毕竟,别人自己玩的风风火火,如果从不多付出一些,别人凭什么要带你玩?
前往华夏之前,保罗已经和华夏那边的负责人托德和周伟两个人通过了电话,用的是环宇的手机和全球通技术。
保罗在收购了诺基亚的电子部门并且改名为环宇电子通讯技术公司之后,以电信为重点,业务范围随着电信部门的迅速发展而急剧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