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理事会每五年进行一次选举,产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官和理事任期也为五年。五年换届一次,可以连任上限为三届、十五年。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官和理事首先不能是曾经做作奸犯科的人,其次不得是大宋之外的人来担任。
在担任理事长等慈济会职务期间,也不得同时去担任朝廷里诸如户部、工部等负责监管慈济会衙门的官职,以求做到“民间慈善民间管,官民分则物尽其善”。
同时,还要详细设定多种慈济申请与审批规则,建立起一套独立、不同于朝廷度支管理的体制来。
为了防止有人利用慈济之名、去做贪赃枉法、中饱私囊和滥用钱款之事,刘行还在最后增补了几条防腐办法。
第一条。户部、工部等衙门负责日常监督,内阁有权随时查账、对账,但无权调用慈济会的资金。这一条,防止以后朝廷里出现了贪官时,将他们的脏手伸到慈济会身上来。
第二条,全国一个总会、每省一个分会、州府设支会,县设受理会。所有申请人的申请,必须经过至少三级机构审批,才允许确定并进行救济与帮扶。
凡未经三级审批,以及省布政使司及以上监管机构批准擅自发放救济、进行帮扶的。对将被定义为违规、进行严惩及追回已发放钱粮。情节严重者,主办人最高问斩、受惠人众生不得再受慈济。
第三条,瞒报、谎报骗取慈济金的人,一概以骗取朝廷捐疏定罪。以此等不法手段获得慈济金的。除追缴非法所得外,还将加处百倍罚金。本人无法承担者,将由其配偶、子女共同承担。
第四条,除直接监督的有司外,天策卫、武英阁以及内阁其他有司,在得到内阁授权后也可随时调阅慈济会账目进行审议、监管。同样的。这些有司也是只有监管、调阅和审议权,没有调取资金的权利。
第五条,遇超一定数额支出时,除本会、监管有司外,还需向受慈济地区当地的咨议会通报。若咨议会质询,则必须对咨议详尽公布所有钱粮使用、派发情况,以接受咨议监督与审评。
第六条、也是最后一条,慈济会允许进行一些经营活动,但只限于购置房屋、限量田产等固定资产投资。所购置的房屋、田产除进行扶持性免费外租外,也可做收取租金用。
所得资金,必须全部纳入本会收入、转做慈济之用。朝廷之拨款、永远不得从慈济会调用资金……
当刘行将这些条条框框说完,梁兴抬头再看刘行时,他明白了刘行这是既要做慈善、要发动民间力量一起来救济难民和灾民,又要先将防腐、反腐放在首位的做法。
作为一个亲眼见过、亲身经历过徽宗时代贪腐成风、狗官遍地的人。
梁兴放下趣÷阁,马上大笑着道:“好哇、好哇,如此一番规规条条定下来,看谁还敢没事来打慈善金的主意。谁敢向这慈济会伸手,太傅您放心,我绝对不出现一条漏网之鱼。”(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