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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二十七章 不同(2 / 2)

土目的孩子尽管只有两三岁,也必须对他表示尊重,称其为“官少爷”。

像是有学者在乡村作调查时,常常听人谈起水西有四十八土目,此可与文献相印证。

《明史》称:“初,安氏世居水西,管苗民四十八族。”王阳明亦云:“安氏之职,四十八支,更迭而为。”

不过四十八是一个概数还是确数,大家可能有所疑问,就是水西真有四十八目吗,这点在万历年间贵州巡按杨鹤曾清查“四十八支头目管辖土地以及人民贡赋钱粮之入”,所以据此四十八应该是一个确数。

包括《广舆记》与《黔南识略》甚至详细列举出了四十八目的名称。

彝书似乎没有“四十八目”这样的提法,但《西南彝志》记载了水西土目分封的过程,从妥阿哲幼子阿哲琪任土目开始,到鲁铺布局君长封布局珐舍为土目止,刚好产生了四十八目。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每一代君长都会赐封土目。

乌撒分为四大部、二十四小部,共有土目三十二位。

以上讨论表明,土目(峨)系君长所封,获此身份相当不易。

改土归流后,君长不复存在,而清廷在制度上、法律上并没有承认黔西北的土目。

乾隆初年贵州布使陈惪荣称:伏查威宁系前明盐仓土府旧治,其土目乃土府之枝派,归化已久,并无印信号纸,只不过如民间之大户耳,但各有分管地方。

没有任何官方凭证,犹如民间之大户,可见在制度上并无土目之设。

《威宁县志》亦称“我邑向有土目数十家……均无所谓袭荫公文。”

土目显然并非朝廷或官府所封,他们的来源是对习惯的延续,系“自封”,乾隆前期的贵州巡抚爱必达对此有清楚的论述:

今之自谓土目者,皆安氏后裔也。……均系报亩入册,与齐民等,无所谓土司,亦无所谓土目也。

其支庶错居府属者,沿其夷俗,凡其祖报垦之田土,悉归长子承受,名曰“土目”;其或以私积别置田产者,亦概谓之土目。

土目多安姓,大约田多而佃户众者,即称土目,非官设也。

虽然官方不承认土目,但它作为一个曾经代表着权力与财富的名称,依然深入人心,有田土的权势者大都愿意自己戴上这一顶耀眼的光环。

从前严格的、规范化的土目产生程序已经荡然无存。

甚至许多并非土司后裔的权势者同样自称或被他人称作土目,爱必达的描述对此已有所暗示。

在田野调查中,赫章县雉街彝族、苗族自治乡发达村的陈朝龙、陈朝华先生说过,许多土目并非官府所封,而是自己“呼”的,他们家族中有一个哥子,家大财大,同村或其它村的人都说:“哎呀,你也象土目一样了。”结果人人喊他陈土目,他也就同土目差不多了。

两位老人讲的虽是民国三十年代的事情,但或许也能反映出清代的情况。

权势者对土目这一名称的追求以及获得这一称号的随意性,导致了土目数量的扩张。

据府志,府亲辖地、水城厅、平远州、黔西州的土目数分别为48、30、11、3,共计92家,而明代这些地区仅有42位土目。

威宁州(原乌撒地区)共计57位土目,远远超过了明代的32位。

到了1940年代后期,黔西县仅沙窝区便有土目8家,比道光时期全州的土目数还要多。

至于基层社会中的土目的话,因为清王朝虽然废除了土司制度,但却无法立刻改变黔西北地区“夷多汉少”的局面。

平定之初,除了城中数以千计的驻兵之外,广袤的山箐中居住着人口众多的原住民,只有城市附近寥寥落落地分布着几十家流民。

后来移民不断涌入,极大改变了黔西北的人口构成状况,但原住民的数量依然相当可观。

道光时期的方志编修者们的调查显示,大定府亲辖地虽然出现了众多的汉民大寨,但各种黑夷大寨、夷民大寨、革老大寨、仲民大寨、苗民大寨、羡民大寨、蔡民大寨、裸罗大寨、六额(子)大寨、侬民大寨、僰夷大寨仍然星罗棋布,其数量甚至超过了汉民大寨。

此外尚有少量的汉夷大寨、汉苗大寨、僰民黑夷大寨、羡民僰民大寨、汉夷苗寨、夷侬汉苗寨等,各种族类大聚居、小杂居,情况极为复杂。

《大定府志》虽然只记载了府亲辖地的族类分布状况,但其他州县的情形大概亦与之相似(原卫所地区除外),而威宁州(原乌撒府)的汉文化相对落后,1954年后成为黔西北地区唯一的民族自治县,由此推测,清代威宁州的原住民在人口中似应占有更高的比例。

复杂的族类构成无疑使官员们头疼,在他们眼中,原住民所居之地“如鸟兽之巢穴,不可以近人”。

历史与文化的隔膜,使得对黔西北的施政较内地犹难。

朝廷未能迅速培植起一个忠于自己的基层力量(如绅士阶层)协助官府治理原住民,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只有借助既有的势力集团——土目。

这样,虽然在制度与法律上土目不被承认,但官府在事实上默许了他们对基层社会的控制。曾亲履黔西北的赵翼云:

贵州之水西倮人更甚,本朝初年已改流矣,而其四十八支子孙为头目如故。

凡有征徭,必使头目签派,辄顷刻集事。流官号令,不如头目之传呼也。

倮人见头目,答语必跪,进食必跪,甚至捧盥水亦跪。

头目或有事,但杀一鸡,沥血于酒,使各饮之,则生死惟命。余在贵西,尝讯安氏头目争田事。

左证皆其所属倮人,群奉头目所约,虽加以三木,无改语。至刑讯头目已吐实,诸倮犹目相视不敢言,转令头目谕之,乃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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