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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七章 与时俱进的法律(三)(2 / 2)

清律中规定佃户与地主“无主仆名分”,“共坐同食,彼此平等对待”,佃户一般可以自由退佃,自由迁徙,地主不能随便支配佃户人身。

雍正五年《钦定例》规定,地主私置板棍责打佃户者,杖80;将佃户妇女占为婢妾者,绞监候。

这些规定反映法律对超经济奴役佃户的限制。

同时禁止债权人强迫债务人“投身折酬”,这算是改变了唐宋以来民间债务关系中的超经济剥削。

还有提高雇工的法律地位。

在封建经济条件下,失去土地的农民,依靠出卖劳动力维持生活,有的从事农业、商业的雇工,有的从事家内奴仆。

乾隆年间修订《雇工人法》规定,家长擅自杀死无文契又受雇在五年以下的雇工人,同杀凡论,即同杀死一般人的法律论处。

以及允许奴婢赎身为民。

清代盛行蓄养奴婢,这些奴婢来源于犯了罪的汉人及其家属,以及在人口市场上公开售卖的穷人。

奴婢另有自己的户籍,主人可以随意处置,主人打死奴婢,法律不予追究。

由于奴婢的反抗斗争,迫使清朝统治者修订有关奴婢的法律,不得不允许奴婢向主人交纳一定身价银后,赎身为民,获得一般民人的地位。

还有就是贱民身份发生一定变化。

清代存在着被列入贱籍,处于社会最底层,被剥夺种种权利的贱民。

例如,山西、陕西的“乐户”,河南的“丐户”,广东的“蛋户”等。

他们不堪压迫剥削,经常反抗斗争,迫使清政府下令“改业为良民”,“豁免为民”,“与齐民一同列甲户”,使贱民的身份地位发生一些变化。

同时取消了手工业工人的匠籍。

从明代起,对手工业劳动者单独设立专门的户籍制,强迫匠户为官府服役,禁止匠户脱离匠籍逃亡在外,违者严惩。

清律则取消了匠籍制度,手工业劳动者可以自谋职业,自由转移,摆脱了人身束缚。

另外,清初时通过发布“更名田”、“垦荒令”,使由于战乱而荒废的土地,重新得到开垦,同时发给新开垦的土地所有者“印信执照”,不准原来业主“认业”,从法律上确认和保护其土地所有权。

乾隆二年制订“承垦荒地之令”,要求开垦荒地者必须先向官府呈报。

在《垦田利则》中规定,以向国家纳税作为国家承认其垦田的所有权的前提。

为了保护土地私有权,清律规定凡盗卖、盗耕种、冒认及侵占他人田宅的行为,按律治罪。

清代的国有土地有:官田、官庄和屯田,官田属清政府所有,租给农民耕种,国家收取地租。

官庄是赏赐给宗室贵族的圈地,包括皇室庄田、宗室庄田、八旗庄田,采取庄园制,役使奴仆进行生产。

屯田,又称军田或赋军田,由兵卒、旗人屯垦,用于军饷,这些国有土地都受到清律的严格保护。

清代的“旗地”,是旗人依靠政治特权而占有的土地。

为了巩固清朝的社会基础,清律严格保护“旗地”,不准旗民把旗地典卖给汉人,已典卖的由官府强制赎回。

由于“旗人不习耕种”,使得禁止旗民交产的禁令无法施行。

咸丰二年,不得不通过《旗地买卖章程》,允许“旗民交产”。清代为保护宗族的经济基础,清律和宗族法都保护宗族公产,严禁族人擅自处置公产。

到清代,无论是买地、租房、雇工、合伙、婚娶、借贷等都以契约作为凭证,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雍正、乾隆时期,既有官版契纸,也有民间手写契纸,如双方发生争讼,要出具契纸作为凭证。

加盖官印的“红契”比未盖官印的“白契”的法律效力要大。

上述民事法律的发展变化,反映了清代封建社会内部商品经济的发展,也是社会的进步。

清朝的经济立法也基本上沿袭了明制,但革除了明代旧制中的一些弊端,创立了一些新制。

(1)赋役立法

清军入关后,废除了导致明末农民大起义的“三饷”,即“辽饷”、“剿饷”和“练饷”。

于顺治十四年颁行《赋役全书》,建立清政府的赋役制度,即根据土地、人丁的登记情况,计算和确定田赋、丁银的数量。

这就为赋役征派和地方政府财政收支提供了统一遵行的法律根据。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按土地与人丁征收双重赋税的赋役法已不能适应,必须加以改变。

到了康熙五十二年,更是下诏“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法令。

到康熙朝后期,为解决人役负担不均问题,改为“摊丁入亩”,即把丁银按土地亩数平均分配到田赋中去,不再按人头征税。

这种改革经历150年才最后完成。

“摊丁入亩”不仅简化了征税标准,减轻了劳动人民的负担,而且由于实际上废除了人丁税,放松了对劳动者的人身束缚,为工商业发展提供了自由劳动力。

(2)手工业、采矿业的立法

清顺治三年(公元1645年)下令废除明朝的匠籍制度,“除匠籍为民”,匠户编入民籍一体纳税当差,具有相同的社会地位。

清廷放宽了对手工业的专断,允许民间手工业者在较大范围内自行经营。

但在武器、铸币、供应内廷的织物、瓷器等由官府经营。

清初曾允许和鼓励民间开矿,到康熙四十年颁布禁矿法,不准民间采矿,以防矿徒聚众造反。

康熙四十四年,在云南省城设立“官铜店”,由官府垄断铜的买卖,凡商人制出的铜,必须卖给“铜店”,如私相买卖,一经查获,铜被没收,人皆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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