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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章 古代火灾的故事(2 / 2)

可到底能不能在此永远定居呢?

答案是肯定不能,因为立flag的永远都没有好下场。

果不其然,公元1273年,文天祥的文山别墅才建成刚刚一年零四个月,山下农夫烧山耕田,将其精心构筑的“见山堂”和“澄虚阁”付之一炬。

文天祥沮丧之余,又花钱雇人重建住宅。

到了公元1275年,蒙古兵势如破竹攻入南宋腹地,临安告急,文天祥将重建后的别墅卖掉,用卖房的钱招兵买马,起兵勤王,率领一万人马上阵杀敌。

从某种意义上说,此时他的住宅又毁掉了一次,不过这次不是毁于天火,而是毁于战火,毁于国仇家恨。

说了这么多,可能大家会疑惑,为何宋朝会火灾频发呢。

其实原因也很简单,因为住宅密度过高+建材易燃。

当然也有些是人为纵火,像是李小鱼这次,包括如宋太宗时楚王宫大火就是宋太祖的儿子被宋太宗逼疯后点燃的。

也有的是雷电引发,宋仁宗时玉清昭应宫大火就是雷电引起的。

有的是因为火药爆炸,例如公元1130年袁褧在南京经历的那次火灾。

有的是因为粗心大意导致小火延烧成大火,如文天祥的文山别墅正是因为山民烧山才引发了火灾。

但不管什么原因引起的火灾,其背后都离不开两个最基本的因素:一是住宅的密集度过高,二是建材的易燃程度过强。

要知道宋朝疆域狭小,人口却很多,住宅自然紧张。

北宋开封城区面积五六十平方公里,常住人口一百万人;南宋杭州城区面积更小,只有三四十平方公里(不含水域面积),常住人口竟然高达一百五十万人(该组数据出自日本汉学家斯波义信考证)!

若论人口总量,这两座城市都是当时世界之最。

论人口密度,这两座城市非但是当时世界之最,而且还要高于现在北欧国家的很多中心城市。

如果我们再考虑到建筑技术的限制,宋朝民居多为单层平房,很难建成多层,更难建成高层与小高层,则当时建筑的稠密程度可以想见。

像是宋高宗绍兴三年农历十一月,在一场小型火灾发生过后,宋高宗痛定思痛,强行规定每个社区周边都要各留四丈空地以作“火巷”。

如果一个社区发生火灾,至少可以通过宽旷的火巷来隔阻火苗,使其不至于延烧到相邻社区。

但是杭州知府梁汝嘉却拒不执行这一道圣旨,为啥?

因为城区里的北方难民太多,达官贵人太多,居住需求疯狂上涨,杭州房价呈百倍速度暴涨,针尖大的地皮都恨不得盖成房子,即使朝廷强行拆除民宅、开辟火巷,隔不了仨月,火巷当中又会冒出不计其数的新房子,政府拆不胜拆,防不胜防,与其阻拦,不如顺其自然。

说到南宋杭州房价之高、房地产开发之火爆,《三朝北盟会编》有几例可以作证:宋高宗的御医王继先冒着被砍头的风险做了开发商,“于都城广造第宅,起盖房廊,收领赁值。”

宋高宗的亲舅舅韦渊在杭州、镇江、苏州、嘉兴等四个城市同时兴建联排公寓,对外出租,平均每天可以得到两万文的租金收入。

曾经与岳飞同时抗金的名将张俊、大将韩世忠在宋金议和之后也都涉足房地产开发,张俊仅在杭州就开发了几万间简易房,平均每天可以得到两百万文的租金收入。(所以说房地产果然是暴利啊!)

这些带着“红顶子”的开发商手眼通天,神通广大,强占官街,填埋运河,岂能预留火巷与消防通道?

搞得杭州住宅鳞次栉比,一家失火,家家失火,延烧起来比导火线都快。

与此同时,火灾出现得越是频繁,老百姓重建家园的成本也就越高,为了减少成本,杭州民宅从瓦顶变成席顶,从席顶变成草顶,易燃性越来越强,引发火灾也就越来越容易。

所以很多时候,官兵遇火是直接拆房,“放火”更是被列入十恶。

跟今日的消防队一样,宋朝的消防队也大多属于军队编制。

前文说了,在北宋开封,每隔三百步(稍稍解释一下,这里的“步”并非大家所理解的步行的步,而是量地弓的基本长度,一步为五尺,折合今天一米五)设一个“军巡铺”。

兼管治安及消防,相当于派出所兼消防队。

每个军巡铺发放长矛若干、弓箭若干、水桶若干、火叉若干、铁锚若干、斧锯若干、消防梯若干。

弓箭用于捕捉盗贼,水桶、火叉、铁锚等物自然用于防火。

水桶可以灭火,火叉、铁锚、斧锯可以用来干吗呢?

答案就是拆房。

没错,宋朝没有消防车,没有高压水枪,大火一起,无法扑灭,只能退而求其次,将燃烧范围控制住,使已经燃烧的地带尽快烧完,尽可能不引燃相邻房屋。

怎样控制燃烧范围呢?

最常见的做法就是用斧锯、火叉、铁锚拆房,使墙体倒塌下来,一是可以降低火苗的高度,二是能让倒塌的墙体压灭一部分火苗。跟今天相比,当时的消防技术还是非常落后的。

为了弥补技术上的不足,宋朝政府还试图用严刑峻法来控制火灾发生的频率。

在北宋法典《宋刑统》与南宋法典《庆元条法事类》当中,“放火”均被列入十恶。

十恶是最高级别的刑事犯罪,包括谋反、篡位、儿女谋杀父母、妻子谋杀丈夫等等,像这类犯罪在古代中国通常是“遇赦不赦”,无论遇到什么情况都不可以减刑。

宋高宗绍兴元年,绍兴大火,延烧民房近千间,死者约七百人,事后朝廷调查罪魁祸首,竟然找不到始作俑者。

宋高宗大怒,命令从绍兴试行防火保甲法:每相邻十家为一保,每相邻十保为一团,以后无论哪一保、哪一团发生火灾,都要交出引火之人,如果交不出,同保、同团之人一起承担责任。

此法属于中国历史上既臭名昭著又源远流长的连坐法,无论在法理还是在情理上都说不通,野蛮之极,可是也确实能收到一定成效。

百姓之间互相监督、风险共担,朝廷监管起来就容易多了,虽然不能杜绝火灾,至少能降低火灾发生的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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