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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章 污染妹子的节操值(2 / 2)

还有一个红艳艳的省科技厅公章背书。

“才三四个工作日就仓促拿出来的报告,果然只来得及搜索专利数据库。连公开的现有技术和行业技术标准都没来得及查。”

冯见雄得意地点点头,嘉许道:“妮可,这事儿你办的不错换我一个男人去催,说不定还催不下来。”

史妮可刚吃了半个抹茶慕斯,听了冯见雄的话,心里却是“咯噔”一下:“你是说,你申请的这两项实用新型,其实不该被通过的?不该具备新颖性?”

妹子的反应,在冯见雄的意料之中。

“别紧张。”冯见雄示意对方稍安勿躁,然后好整以暇地解释,

“事情做到这一步,后续的细节我也不瞒着你了。这里面的法律原理,也有必要交给你,以后你才好帮我复制这个套路。

其实,我申请实用新型的这两项技术,是刚刚在业界半公开、甚至列入了个别推荐性的行业技术标准,属于现有技术,按照法理是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但是我利用了实用新型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和全面检索的法律漏洞,把它申请了下来。

也正是因为如此,这项技术才在专利检索库里根本查不到创新点完全重合的同类因为即使有个别真心做学问、只懂技术不懂法律的建筑学专家、注意到这项技术,也会发现这是现有技术,想当然地会觉得这东西根本申请不下来。

只有我这种既有点技术常识,也精通法律,并且还精通专利审查指南的人,才会钻这个空子。”

实际上的操作,远比冯见雄说的要更复杂得多。

因为如果一项“现有技术”现有得太久了,行内大多数人都知道这是公开技术了,那冯见雄后续的碰瓷也是没法进行的。

真要实施这一系列操作,还得确保所挑的“现有技术”具备以下两个特征:

首先,这个“现有”不能太久,这里头还有个时效性。

换言之,一个05年下半年才刚刚曝光的技术,到05年年底被人恶意注册,这是有可能瞒天过海的。但如果对一个04年就曝光的技术这么干,十有八九只能是失败因为圈内人都已经知道了。

其次,这个“现有”的技术,还要有被人广泛应用的可能性。

如果是个很冷僻的东西,甚至是毫无商业价值的现有技术,那就没人来用、来“侵权”了比如冯见雄此前找刘教授给人刷职称数据用的那些造假专利,就属于一辈子没人会实施的坑货。所以那种东西只能一个几千块地跑量,不能用于碰瓷。

要碰瓷,怎么也得到一条车来车往的路上找生意吧?去无人区碰瓷,碰谁呢?

这两点逻辑,那也是做了多年阴险大律师兼专利代理人、两方面经验都很充分的,才能体悟得到。

眼下史妮可就是个复制式的执行层,不需要“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因此冯见雄就没有多废话扫盲。

何况,说了妹子也不一定听得懂,说不定反而让她更加畏首畏尾怕犯法。

就刚才冯见雄已经说出来这些话,史妮可都花了好几分钟消化。

然后妹子惴惴不安地问:“那你下一步呢?拿到了查新报告、而且这几项技术其实是现有技术、有推荐性行业标准给你安利。那么应该马上会有房地产承包商不小心误用了这项技术吧?然后你就打官司告上门?起诉他们侵犯了你的专利权、问他们收授权费?

可是对方也不傻啊,如果他们是从行业技术规范上看来的设计,他们肯定知道这是现有技术的吧?根据专利法,他们可以在诉讼期间提交专利无效申请,把你这两项本来就是瞒天过海的实用新型废掉的呀!那你前面的钱不是白投了?”

史妮可提到的专利无效申请,是专利法规定的一项救济措施。遇到专利权官司的时候,如果被告侵权的一方,认为原告的技术当初就不该被授予专利权比如在原告申请前,该技术已经向社会公开过了,那么就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申请,并且写明所依据的证据。

国家知产局收到申请之后,会对申请方的证据进行一一审查,还可以根据自己的职权进行全面审查也就是哪怕申请者没提到的证据,如果知产局的审查员自己检索第三方资料查到了,可以用于证明“该项技术不该被授予专利权”,那也可以主动废掉这项专利。

而司法实践中,因为大多数“实用新型”本来就根子不稳,好多在打官司时都被废了。

冯见雄这两个专利,就属于明显经不起推敲的。

打官司时,对方真肯砸本钱弄无效申请,一查一个准。

这就是史妮可担心的来源。

可是,史妮可说完之后,并没有从冯见雄脸上看出任何波澜和不安。

“你觉得,我会犯这种低级错误么?”冯见雄智珠在握地微笑着。

“你讲的,是法理。我赌的,是实践惯例,是成本,是效率。

如果我有办法做到:每打一个官司,索取的赔款金额,都比对方的诉讼费加律师费加找专代事务所查新、无效申请乃至一切费用加起来的总和,还要更低你觉得对方会继续费钱费力和我死扛到底,还是选择稍微给点钱就和解呢?”

史妮可的眼睛,一下子涨大了不少,眼神也变得颇有光彩:“你……你具体想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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